01 政策标准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建标110-2021)。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21)。
3.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GBZ 120-2020)
2021年实施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整合替代了之前关于核医学的8项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中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有关人员以及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和放射性药物制备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时的防护。并且里面还详细指出了核医学科对于选址和及功能划分的内容。
4.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
2021年发布的《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标准规定了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包括总则、选址和布局、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辐射监测等内容。
02 核医学科设计要求
根据上述的政策标准的《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与《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对于核医学科建设选址与空间环境设计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选址要求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和《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在核医学科建设选址方面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从这两个要求来分析核医学科选址方面的一些要求。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中明确指出核医学科在选址方面要充分考虑周围场所的安全,不邻接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要求核医学科尽量做到相对独立布局或集中设置。
《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中明确指出核医学工作场所宜建在医疗机构内单独的建筑物内,或集中于无人长期居留的建筑物的一端或底层,设置相应的物理隔离和单独的人员、物流通道。除此之外,还明确指出核医学工作场所不宜毗邻产科、儿科、食堂等部门及人员密集区,并应与非放射性工作场所有明确的分界隔离。
2. 核医学科出入口要求
《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中明确指出核医学科对于出入口的一些要求,核医学科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并且出口不要设置在人群密集的区域。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
3. 核医学科三不交叉要求
三不交叉流程图
根据《核医学放射防护要求》与《核医学辐射放射防护与安全要求》两个标准可了解到关于“三不交叉”是指:
- 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注射放射性药物前患者或受检者不交叉;
- 给药后患者或受检者与工作人员不交叉;
- 人员与放射性药物通道不交叉。
上述所说的三个不交叉,没有要求双通道、三通道,只是不交叉。如果科室的工作量较少,也可以按时间来进行不交叉。只要做到不交叉,就满足了标准要求。
4. 核医学科专用卫生间设计要求
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医疗机构,应为住院治疗患者或受检者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卫生间,专用卫生间应具备使患者或受检者排泄物迅速全部冲入放射性废液衰变池的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
5. 核医学科面积、配置与床位要求
核医学科规模仍是需要探讨的地方,核医学科的规模确定需要根据每个医院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针对性的探讨,最终确定医院所适合的规模。
核医学科的面积由核医学科检查诊断及病房区与回旋加速器区域两个部分组成。核医学科检查诊断及病房区面积相对合理的面积在1500㎡~2000㎡左右,具体面积根据床位数和设备配置数量浮动;核医学病房床位数一般不低于8床;回旋加速器区域一般面积在600㎡~700㎡。
03 核医学科布局要求
核医学科根据辐射防护和工作性质分为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
控制区:一般包括使用非密封源核素的房间(放射性药物贮存室、分装及(或)药物准备室、给药室等)、扫描室、给药后候诊室、样品测量室、放射性废物储藏室、病房(使用非密封源治疗患者)、卫生通过间、保洁用品储存场所等。
监督区:一般包括控制室、员工休息室、更衣室、医务人员卫生间等。
非限制区:包括给药前候诊区、登记室、医护人员工作生活等配套辅助用房、控制区和监督区以外的电梯及走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