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医疗健康领域进入医疗数字化和数字医疗阶段。本文介绍了医疗数字化的发展历程,重点分析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大数据医疗和人工智能医疗四个重要节点。基于实践需要和理论思考,本文尝试对数字医疗的建设目标和特征做出预测,主要包括:电子化医疗、自助式医疗、参与式医疗、及时性医疗、大数据驱动医疗、协作整合型医疗、智慧型医疗。为改善数字医疗建设和治理,本文提出将医疗数字化作为新基建的重要内容、构建数字医疗治理规则体系、构建协同高效的数字医疗监管机制、完善数字医疗多元共治新格局等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与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也由此迈进了数字时代。
所谓数字社会,是指由于数字化技术的推动,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系统,可以从数字经济、数字商业、数字生活、数字社会治理等等多个层面进行分析。目前,数字世界已经成为独立于物理世界的第二空间,“数字化”成为现实世界的真实存在,并促使各国迅速将“数字治理”上升为国家乃至全球治理的发展战略。在数字社会形态下,信息技术( 尤其是数字技术) 不再只作为工具而出现,也不再只作为传统理论视野下的背景或前提而出现,因其而引发的社会形态变迁更多要求突破乃至变革传统理论框架,“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作为新的理论概念由此被提出。
当前,数字中国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服务、新模式发展势头强劲。2016 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22.6 万亿,占GDP 比重达到30.3%,总体对GDP 的贡献达到了69.9% 。2020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达到7.8%,数字经济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2021年底,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将达到10%,IPv6活跃用户达8万亿,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46万亿。
一、医疗数字化是个长期持续的过程
远程医疗( Telemedicine)是指利用通信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远距离提供医疗服务的活动,其本质是通过信息技术让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实现远距离的对接、协同与共享。最早的远程医疗应用是1935年通过无线电台为远航船舶上的海员及乘客提供应急医疗咨询服务通过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和医疗活动的紧密结合,远程医疗实现了医疗相关的信息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之间的共享与交流,让边远、贫困地区在当地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也能获得高级别医院和高水平医师的医疗服务指导成为可能,也为解决边远、基层地区的医疗资源不足问题提供了一条较好的途径。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医疗水平参差不齐,优质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的大医院,边远地区和基层医疗资源不足等问题突出,远程医疗受到我国政府、社会和公众广泛关注,我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已失效)、《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以及《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引导、促进和规范远程医疗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作为最初的医疗数字化形式,远程医疗仍继续应用,仍然发挥作用,但随着互联网医疗、人工智能医疗的兴起,人们对远程医疗的关注已大不如从前。
(二)互联网医疗是医疗数字化的重大突破
互联网医疗作为互联网技术和医疗技术结合的产物,已经成为人们保障健康的又一手段 ,其突破了远程医疗中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的限制,让医务人员能够通过互联网在医疗机构对不特定的所有患者提供服务(目前仍限于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患者)。对医疗数字化而言,这无疑是一次重大突破和飞跃。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医疗发展十分迅速。截至 2020年12月,已获批资质、通过监管和挂牌运行的互联网医院达到995家,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2.15亿人次。
作为互联网与医疗交叉融合的前沿新事物、新业态,互联网医疗的概念和内涵始终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一直没有权威的明确定义。由于缺乏官方明确定义,而现实对互联网与医疗相关的交叉融合行为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称谓,不同的专家和学者都从理论或实践的角度尝试对互联网医疗做出界定,一度将互联网医疗定义为以穿戴设备和互联网平台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包括互联网诊疗活动、互联网健康保健咨询服务、互联网诊疗辅助服务等。随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施行,互联网医疗被分为了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诊疗两个方面。
从医疗数字化进程来看,互联网医疗合法性的确定是对远程医疗的重点突破。医疗作为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特殊行业,一直是严格监管的行业。由于互联网医疗突破了远程医疗两个或多个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医疗服务的限制,实现医务人员通过互联网直接面对患者开展医疗服务,互联网医疗的合法性曾一度饱受争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医疗的发展。随着《医师法》 的颁布实施,我国首次将互联网医疗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终止了长期以来关于互联网诊疗是否属于亲自诊疗范畴,是否合法的争议,为医疗数字化打开了法治的大门,为互联网医疗、医疗数字化提供合法性基础,对于互联网医疗、对于医疗数字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三)人工智能医疗是医疗数字化的重要环节
进入21世纪后,得益于算法的进步、计算能力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提供的海量数据,人工智能领域的快速发展 ,借助于互联网快速发展带来的海量数据,科学家对人工智能的算法训练和优化,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发展。
医疗是人工智能最深入应用的领域之一。20世纪70年代,美国匹兹堡大学研究人员开发了用于诊断普内科复杂病症的软件“快捷医疗参考” 。2014年后,由IBM与美国的安德森癌症中心、斯隆-凯特林医院、克利夫兰诊所等合作打造超级电脑医生“沃森”登上医疗舞台。虽然我国医学人工智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中山大学眼科中心、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天坛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院、浙江大学、深圳硅基智能、上海鹰瞳医疗、科亚医疗、乐普医疗、数坤科技、推想科技、科大讯飞等单位和企业在人工智能医疗研究与应用等方面成果丰硕。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国人工智能医疗辅助诊断发展迅速,多款医学人工智能医疗产品成功上市,完成了从跟跑向并跑转变,已经与美国等处于医学人工智能开发应用的第一方阵。
如果说远程医疗和互联网医疗使医疗服务提供者具有了“千里眼”和“顺风耳”的话,那人工智能医疗则让医疗服务提供方具有了超强的网络虚拟大脑。人工智能对医疗的这种赋能能力,将超过以往任何时代,也将为医疗数字化进程注入强大的助推与引导力量。
二、数字医疗的秉性与特点
数字医疗首先是电子化医疗。电子化是数字医疗的基础阶段和前提条件。通过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使医疗的所有环节和全部流程都电子化,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数字化方法进行医疗服务的提供和获得。通过电子化,使医疗活动逐步由真实物理世界的医疗活动向数字世界的医疗活动转变。这还只能解决医疗增量的数字化问题。要真正实现数字医疗,还得通过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对原来发生在真实物理世界的医疗活动的记录和信息的电子化,实现医疗活动存量的电子化,并最终实现医疗活动的全部电子化,为构建完整的数字医疗系统打下基础。
(二)数字医疗是自助式医疗
建设数字医疗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而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享有更加方便、快捷的医疗保健服务。因此,数字医疗的另外一个特点是自助式医疗,让患者能更多地通过自助行为,便捷地获得医疗服务,并尽可能让患者或大众能基本看懂医疗的各种检查数据和检验结果。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患者在挂号、缴费、查看检查结果等诸多方面都能通过网络系统自助进行。尽管由于技术和政策法律方面的限制,人工智能医疗对医疗自助的作用还远没有充分发挥,但随着人工智能医疗技术快速发展和相关法律政策完善,人工智能医疗必定会在推荐自助医疗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广大患者就医变得更便捷,就医体验也会变得更好。
(三)数字医疗是参与式医疗
让患者充分参与到医疗决策中来是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重要途径。数字医疗作为未来的医疗模式,必定是参与式医疗。数字医疗的建设,将使所有医疗环节和流程数字化,所有医疗记录也保存在数字医疗世界里,不仅方便医师对患者健康情况及医疗记录进行及时的查询与使用,也更加有利于患者对医疗决策的参与。数字医疗情景下,患者的数字医疗档案既包含了患者提供的个人健康与就诊信息,同时也记录了患者所有接诊医师的医疗诊断结果与治疗方案等,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患者个人数字医疗信息系统。有了这样的数字医疗信息系统的支撑,无疑能使患者对自身医疗状况、疾病演变和病情转归、可能的处置方案及产生的后果都有更深入的认知与理解,这些都能增进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的意愿,也能提升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的能力,这些进步也将进一步推动参与式医疗的发展。
(四)数字医疗是及时性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的可及性是卫生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传统意义上谈医疗服务可及性主要分为地理上的可及性、服务上的可及性和经济上的可及性。
在数字医疗情境中,医疗服务通过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虚拟医疗服务体系与真实世界的医疗服务主体共同提供,与传统的仅靠真实世界医疗服务主体提供的医疗服务相比,地理上的可及性问题和服务供给侧提供问题已经理论上得到解决,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医疗经费保障问题也将逐步得到解决,因此,大多数患者的医疗服务需要都能在数字医疗时代得到解决。在数字医疗时代,对医疗服务可及性的要求转化为医疗服务的及时性,及时性也成为数字医疗的重要特点和建设目标之一。
(五)数字医疗是大数据驱动的医疗
数字医疗时代,所有的医疗流程和环节都将数字化,因而会产生巨大的医疗数据,这些巨大的医疗数据既可以帮助患者增强对自身健康管理的能力,也能帮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管理能力,还能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的研发与生产,医疗保险产品的开发等,将为数字医疗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能量与动力。同时,数字医疗时代,所有的医疗活动都应在大数据基础上开展,充分发掘医疗大数据的分析与预测功能,这也决定了数字医疗是数据驱动的医疗。
(六)数字医疗是协作整合型医疗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构建协作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作出了专门规定,将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和完善提供重要的法律指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合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传染病管理中,并逐步获得重视。19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中期,医疗资源纵向整合的概念出现于疟疾、天花和性病等的控制项目中。1954年,世界卫生组织攻关卫生管理专家委员会和特定疾病的控制学习组开始注重研究全球卫生资源“垂直”和“整合”方面的做法以及经验。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垂直”效果通常较好,但效果短暂,而整合的效果则更为持久。1994年,世界卫生组织组织召开了“卫生资源整合会议”,呼吁各国重视资源整合,并指出整合医疗服务是组织层面的服务整合,是将某一领域的医疗服务置于一个管理机构、单位内进行组织管理,地区级别的整合相较于更高层面的整合(如国家层面的整合)更容易实现。世界卫生组织还指出协作整合是提高系统对人民需求的反应能力以及资源稀缺条件下的必然选择。
数字医疗是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基础上构建,而平等、开发、协作、共享是互联网的精神基因,数字医疗从构建肇始就具有协作整合的先天优势。通过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的充分利用,及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机制,数字医疗将构建成新型的协作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
(七)数字医疗是智慧型医疗
通过医疗大数据的充分发掘与应用,通过人工智能算法的更新迭代,数字医疗使医患双方在医疗决策上更加智能化。数字医疗将既有利于患者甚至广大公众的自我健康管理和看病前期的自我诊断咨询,也可以帮助医师进行病人回访管理以及医疗决策优化、业务能力提升等,对整个医疗系统管理效率提升方面,也将更具智慧,将构建一个智慧型医疗服务体系。
三、数字医疗的治理应对
(二)构建数字医疗治理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数字中国相关的立法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陆续出台,对于网络系统、数据要素、个人信念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的颁布实施也对医疗信息化、互联网医疗、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应用作出了要求,从建设主体和发展方向上对医疗数字化和数字医疗作出了法律指引,这些立法共同组成了数字中国、数字社会以及数字医疗发展的基础法律体系。但总体而言,由于医疗数字化和数字医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与一般的数字经济和电子商务行为等还有较大差异,相关法律规制和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建议加强和改进数字医疗立法调研工作,结合中国本土需求和国际发展趋势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并完善健康医疗数据建设、开放、共享、交易等制度,明确数字医疗中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与边界,加强算法治理,完善数字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通过立法确保我国数字医疗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构建协同高效的数字医疗监管机制
数字医疗作为医疗新模式新业态,在带给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巨大方便和健康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问题,甚至可能产生重大风险。为解决数字医疗发展中遇到的新监管问题,建立与数字医疗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方式,创新协调治理模式,构建协同高效、包容审慎的数字医疗监管机制尤为重要。首先,需要探索新的监管组织形式。为了适应新业态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建议强化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协调监管,明确监管范围和统一原则,合理划分权责边界。第二,应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完善协同会商机制,有效打击数字医疗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第三,由于数字医疗发展中的风险具有技术性、隐蔽性等特点,传统的人工调查难以有效的发现风险,科技监管工具也是提升监管效能的必然发展趋势,应创新基于新技术新手段的监管模式,建立健全触发式监管机制。第四,加大对跨区域网络案件查办协调力度,加强信息互换、执法互助,形成监管合力。第五,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数字医疗行业监管,完善信用档案,推进政府医院联动、医患双方互动的信用体系建设。第六,建议加强对数字医疗的平台治理、人工智能伦理、数字主权等问题研究,及时跟踪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发展趋势,推动完善数字医疗中介服务、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和服务监管规则,防范技术应用带来的医疗质量与安全隐患及经济、社会风险。
(四)完善数字医疗多元共治新格局
数字医疗的发展加快了医疗服务体系结构扁平化发展,在这个新的医疗服务体系中探索多元共治成为必然趋势,建议从行业自律、平台治理、患者权益保护和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构建数字医疗多元共治新局面。行业自律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中逐步形成的组织形式,是行业不断走向成熟的产物。强化行业自律是数字医疗治理的必要补充,能够很好的发挥行业内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的作用,弥补政府监管存在不足。此外,行业组织专业性、灵活性、低成本及体系内协调沟通等特性也是政府无可企及的,而政府监管的普遍约束性及强制力是行业自律无法替代的,二者各有优势,协力配合才能发挥最佳的治理效果。应积极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数字经济治理,鼓励出台行业标准规范、自律公约,并依法依规参与纠纷处理,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面对数字医疗的发展需要,行业协会可以在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领域开展制度建设,同时对这些协商一致的规则加强执行监督,探索出数字医疗行业自律的有效方法。数字时代的互联网平台重塑了现代社会的行为方式、社会关系和全球经济,在现代社会和政治生活以及思想传播中占据中心地位。互联网平台治理也成为近年来国内外的焦点问题。数字医疗发展中,应科学界定数字医疗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引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保障,强化平台在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有效防止潜在的技术、经济和社会风险。面向未来,需要针对平台与平台、平台与医院、平台与患者、平台与劳动者、平台与政府部门、平台与全社会的不同关系分别设立相关的制度要求。此外,患者权益保护和医务人员权益保障也是数字医疗发展多元共治的重要方面。让患者积极参与到医疗数字化过程,充分听取患者对数字医疗的期待与建议,保障公众对数字医疗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某些事项的表决权,是数字医疗能否行稳致远的关键。当然,医务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和主力军,没有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参加,数字医疗建设不可能取得成功。在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参与数字医疗建设的积极性,才能促进数字医疗顺利推进。